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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 发文单位: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意见》对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或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提出了总体要求,明确了委托重点、范围及不得委托事项,规范了委托程序、方式等,对于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促进第三方提升执业水平,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提质增效,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学习研究,抓好贯彻落实。
二、落实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要认真履行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及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进一步健全和细化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制度办法,构建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体系,推动信息公开共享。要坚持“权责清晰、主体分离,厉行节约、突出重点,质量导向、择优选取”的基本原则,合理确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范围,落实利益冲突回避制度,提高预算绩效管理客观性、专业性和科学性。
三、强化监督。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或单位,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事前培训,强化指导与监督,开展跟踪抽查,严控报告质量,落实业务费用与工作质量挂钩机制,促进第三方机构提升业务水平,更好发挥预算绩效管理在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积极作用。
《意见》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预算绩效管理处。
附件:《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
山东省财政厅
202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