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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

新财法税 〔2019〕26号

颁布时间:2020-04-2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调整全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

新财法税 2019〕2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税务局,各地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各开发区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减税降费有关工作部署,积极为纳税人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充分释放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取得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或财产原值,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或财产原值的,代开发票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调整如下:

1.取得经营所得,开票金额不超过500元的,按0%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500元的,按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1%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取得财产转让所得,按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1%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对财产转让所得核定征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3.取得财产租赁所得,按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2%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该政策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请各地财政、税务部门抓好落实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发的《关于调整全区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新财法税〔2017〕16号)同时废止。

附件:全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   月   日

附件

全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

序号类别代开发票征收率
金额
1经营所得代开发票500元以下的(含)0%
500元以上的1%
2财产转让所得代开发票
1%
3财产租赁所得代开发票
2%
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代开发票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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