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管工作,方便缴纳义务人办理缴费业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4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37号)、《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要求,现就黑龙江省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黑龙江省风险准备金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注册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申报《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缴纳风险准备金,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风险准备金缴纳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后函告国家税务总局相应调价窗口期的征收标准确定,缴纳义务人可在申报风险准备金时查询获取。
二、黑龙江省风险准备金缴纳义务人可到注册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或使用“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功能办理风险准备金申报缴纳事宜。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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