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 发文单位:辽宁省税务局
各市(不含大连)档案局、财政局、商务局、税务局,省直各单位档案部门,省属国有企业档案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落实《国家档案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国家档案局召开的第三批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推进会会议精神,加快增值税电子发票应用和推广,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推进“六保”“六稳”工作,助力建设数字辽宁、智造强省,省档案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共同开展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一)开展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过程符合《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13〕20号)有关要求。
(二)开展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档案部门或档案人员从会计核算部门或会计核算系统接收电子发票,过程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归档存储格式符合《辽宁省开展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实施细则》(附件3)要求,归档过程中电子发票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有保障。
(三)及时总结试点工作,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和做法,试点完成后及时报送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二、试点单位申报条件
(一)科学设计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归集、报销、入账、归档方案。
(二)试点所需人员、资金有保障。
(三)愿意为电子发票推广应用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三、试点验收条件
(一)实现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归集、报销、入账、归档。
(二)形成3个月的财务数据,对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归集、报销、入账、归档方案进行验证,采用的管理和技术方案可行。
(三)2021年10月底前完成试点工作,形成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四、试点申报
(一)申报范围
1.各市应当动员支持市、县属国有企业申报,并鼓励和引导非公企业,帮助中小企业特别是有信息化背景的企业积极参与试点单位申报。
2.省属企业集团本部及所属企业应积极向省级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申报试点单位。
3.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可直接向省级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申报;市、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可通过市级试点工作专班向省级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申报。
(二)申报要求
有试点意向的单位编制试点方案(提纲见附件1)经所在地市档案局或省属企业集团初审汇总后,于2021年4月12日前报省档案局。省级试点工作组织部门对试点方案审核同意后确定试点单位名单,与试点方案一并于2021年4月20日前报国家档案局。
五、联系方式
辽宁档案局档案指导管理处:葛仁军 024-23869403
电子邮箱:
辽宁省财政厅会计处:段有凤 024-22827431
辽宁省商务厅电子商务处:信飞 024-86911695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田效先 024-23185053
附件:
2.辽宁省开展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协调小组.pdf
3.辽宁省开展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实施细则.pdf
辽宁省档案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商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