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税发〔2021〕44号
颁布时间:2021-6-28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
为确保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于2021年7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根据《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征期在2021年7月1日以后(含)、所属期为2021年7月1日以前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二、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申报期限和程序按现行规定执行。未按时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缴费人或代征单位未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须在办理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申报事项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信息采集。
三、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原则上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
(一)土地闲置费由自然资源部门向缴纳义务人出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湖南省土地闲置费缴款通知单》等文书,并向税务部门推送。缴纳义务人在限缴时间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税务部门征收窗口自行申报缴纳,并获取缴费凭证。
(二)城镇垃圾处理费代征单位按标准及时足额收缴费款后,依协议约定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申报缴纳。缴费义务人自行申报的,由城镇垃圾处理费主管部门核定缴费数额,出具《湖南省城镇垃圾处理费缴款通知单》,缴费义务人持缴费通知单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税务部门征收窗口自行申报缴纳,并获取缴费凭证。
以上缴费资料由缴费人自行留存备查。
四、税务部门征收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随水代征、自行申报)原则上应使用现行税收票证;随水代征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在水费增值税发票上附列,不单独开具缴费凭证;委托代征单位上门征收的城镇垃圾处理费,202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设置为过渡期,过渡期维持现有征缴模式不变,收入通过税务金三系统入库。过渡期结束后征缴模式另行通知。
五、城镇垃圾处理费随水代征的,主管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按协议规定进行委托代征。委托代征协议不录入金税三期系统,代征手续费由同级财政安排,严禁自收自支。
六、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以前欠缴的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原执收(监缴)单位与税务部门做好征管资料交接、欠费金额确认等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征缴,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拒不缴纳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七、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受理、审核后,开具收入退还书,送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办理退付手续。
八、各级税务、财政、发改、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管理、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高效的工作联席机制,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简化征收标准,简并征期,不断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管理、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做好业务交换衔接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按期实现征管信息实时共享,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税务、人民银行应及时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维护预算科目、分成比例等相关参数,确保收入及时、准确、足额入库。
九、各级税务部门可会同财政、发改、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管理、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各级税务、财政、发改、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管理、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形成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协同共治合力。各地在征管职责划转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确保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平稳有序落实。
附件:1.湖南省土地闲置费缴款通知单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2021年6月28日
全文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