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财行〔2020〕63号
颁布时间:2021-01-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有关单位:
《重庆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4〕42号)印发以来,市级各部门按照要求,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普遍制定了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加强会议计划管理、审批管理和内部控制,会议管理新机制已基本建立并有效运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推进“放管服”等文件精神,并综合考虑疫情复产纾困需要,拟参照中央做法,改进和优化我市会议费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重庆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4〕42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的有关规定。
二、停止执行《重庆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4〕42号)第十二条中“二、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宾馆)召开,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等对会议定点场所“星级和房型限制”的有关规定。
三、各部门应当继续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会议费制度有关规定,坚持勤俭办事业,完善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认真落实会议定点场所管理要求,有效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严格执行会议费定额标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会议费支出管理。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0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