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4年第6号
颁布时间:2014-12-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8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4]153号),从2014年7月1日起,对全省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进行了调整。2014年11月26日,青岛市财政局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通知〉的通知》(青财税[2014]17号)。为方便纳税人按调整后的税额标准申报2014年四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补缴2014年三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差额,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网上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应在2015年1月30日前,通过网上电子申报系统按照新的税额标准申报2014年四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补缴2014年三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差额。
二、未实行网上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应在2015年1月30日前,到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新的税额标准申报2014年四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补缴2014年三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差额。
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告 .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