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4-12-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规定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4]28号),现将全疆2015年申报纳税期限通知如下,请提前做好有关安排。
一月 申报纳税期限为1月19日(1-3日元旦假期);
二月 申报纳税期限为2月15日;
三月 申报纳税期限为3月16日;
四月 申报纳税期限为4月20日(4-6日清明节假期);
五月 申报纳税期限为5月18日(1-3日劳动节假期);
六月 申报纳税期限为6月15日;
七月 申报纳税期限为7月15日;
八月 申报纳税期限为8月17日;
九月 申报纳税期限为9月15日;
十月 申报纳税期限为10月22日(1-7日国庆节假期);
十一月 申报纳税期限为11月16日;
十二月 申报纳税期限为12月15日。
注:如遇临时调整另行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