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15]285号
颁布时间:2015-04-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184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各市国税局要严格按照税务总局的要求,切实做好出口退税管理岗位设置、审批权限下放、分类管理、出口货物函调等重点工作,规范出口退税管理,不断提升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二、认真执行,及时准确办理出口退税
(一)对出口企业申报的符合规定的退(免)税,应按照《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抓好〈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29号)规定的时限办结。
(二)对本辖区出口企业在2014年12月31日以前申报,在2015年4月1日以前尚未办理的出口退税,进行清理和排查,分清原因,妥善处理。
(三)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出口动态,科学测算出口退税计划,不断强化出口退税计划管理。
三、强化管理,严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
(一)加强出口退税风险管理,按规定开展识别、推送、应对、反馈和考核,建立面向出口企业的退税风险提醒制度,积极引导出口企业建立风险内控机制。
(二)规范和加强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应用管理,保证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数据完整、准确、规范。
(三)认真按要求完成出口退税指令性检查工作,对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要依法稽查、严肃处理。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海关等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形成“齐抓共管”打击出口骗税的良好局面。
四、加强统计,做好材料报送工作
各市国税局要及时做好工作情况总结及数据报送工作:
(一)7月5日前,将未退税款清理情况及《出口退税未退税款清理情况表》上报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同时电子材料FTP至省国税局出口退税/2015年/检查/未退税款清理文件夹。
(二)每月11日前,上报《出口退税退库情况测算表》至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报送方式不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