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5-06-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北京市拟于2015年7月1日起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现在全市范围内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以下简称退税商店)。
一、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第三条条件的企业,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备案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符合条件且有意向备案的企业,填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附件)直接或委托退税代理机构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报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退税商店的备案申请。
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备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在收到备案资料15个工作日内审核备案条件,并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通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告知申请备案的企业。
特此通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