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字[2015]257号
颁布时间:2015-12-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理顺“飞地”项目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引导各地突破行政区域界限,统筹产业项目布局,加快优势产业聚集,实现资源要素合理流动,促进全省经济稳增长调结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飞地”项目主体税收分享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由省内各级政府主导,本地企业跨市(设区的市)异地投资建设的重大产业项目和重点经济开发园区,以及本地园区承接省外国家重点发展区域的重大产业转移项目,可本着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实行“飞地”项目主体税收分享制度。纳入实施范围的“飞地”项目主要包括:
(一)跨市“飞地”项目。
1.跨市新上产业项目。由当地政府主导、符合转入地产业布局条件,本地企业在异地新上的制造业项目和生产性服务业项目。
2.跨市搬迁产业项目。由当地政府主导,本地老企业因产业转移、环境制约、“腾笼换鸟”、“退城入园”等原因而异地搬迁的项目。
3.跨市合作园区项目。转入地政府在本地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划出一定面积的土地作为合作共建园区,由合作双方共同投资开发建设的园区项目。
(二)跨省“飞地”项目。
省内经济开发园区承接省外纳入京津冀、“一带一路”等国家级重点区域发展规划的重大产业转移项目。
属市场行为的自主迁移企业,不在实施范围。
二、分享办法
(一)分享税种。纳入“飞地”双方分享范围的主体税种包括增值税(含“营改增”收入,下同)、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三税市县分成部分(以下简称“三税”)。
(二)分享条件。实行“三税”分享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政府产业政策及节能减排要求,与转入地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布局相吻合。
2.项目承担主体须在转入地注册并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和管理体系。
3.新上制造业项目投资额一般不低于2亿元、新上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投资额一般不低于1亿元;新上合作园区项目总投资额一般不低于10亿元;老企业搬迁项目迁出前3年内年均缴纳“三税”(100%部分)原则上不少于2000万元。
实行“三税”分享的具体项目企业名单,由项目双方市级政府共同确认,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分享比例及执行期限。
1.跨市新上产业项目:自项目投产后3年内缴纳的“三税”,原则上由转出地与转入地政府按40%∶60%比例分享。此后转出地不再分享。
2.跨市搬迁产业项目:搬迁企业项目投产后3年内缴纳的“三税”,原则上由双方政府按50%∶50%比例分享。若3年内迁出地分享的“三税”未达到企业迁出前3年缴纳“三税”总和,可再延长2年分享。此后迁出地不再分享。
3.跨市合作园区项目:可根据园区基础设施投资比例、入园项目性质等因素协商确定分享比例。
在上述分享比例基础上,省内“飞地”双方可结合实际,综合考虑财政体制、基础设施配套投入、优惠政策兑现主体等因素,在上下20个百分点的浮动区间内,协商确定具体分享比例。
省外“飞地”项目,参照以上分享办法,按照双方协商意见执行。
(四)财力结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飞地”企业,应按属地原则就地纳税。相关方政府应分享的“三税”收入可在次年1月底前,由“飞地”双方市级财政局联合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由省财政厅审核后通过体制结算办理。涉及省财政直管县(市)的“飞地”项目税收收入,省财政厅可代为结算。对跨省“飞地”项目,省财政厅可协助办理结算手续。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要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和市场决定性作用,强化政策引导和利益调节,通过建立规范的“飞地”项目利益分配制度,引导和促进资源要素合理流动,实现地区间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赢发展。“飞地”双方政府应本着平等协商原则,妥善解决项目利益分配问题,防止人为干预企业经营等行为。
(二)保持财政体制的统一性。在现行财政体制框架内实行“飞地”项目税收分享制度,各级财政收入划分体制不作调整。相关企业应按照财政体制规定就地纳税,税务部门依法实施税收征管。对在异地新设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依照现行税收征管和预算管理办法办理相关税收事宜,不实行“飞地”项目主体税收分享制度。
(三)加大财政政策扶持力度。要按规定权限全面落实各项财税优惠政策,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整合相关产业扶持和区域发展专项资金,鼓励各类政府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加大对“飞地”项目和合作园区的支持力度,健全完善对“飞地”经济的政策支持体系。对承接京津冀、“一带一路”地区的重大产业转移项目以及省内企业跨市投资落户扶贫重点县的重大产业项目实现的“三税”省级分成部分,在项目投产后3年内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妥善处理统计核算问题。“飞地”项目实现的“三税”收入应按照属地原则统计核算,全部计入项目注册地(转入地)财政收入。对影响转出地地方财力部分,通过体制结算解决。对因实施“飞地”项目导致双方收入及财力核算口径发生变化,影响上级税收考核、税收返还较大的地区,省财政可按相同口径计算调整。
在本通知印发前,已经达成税收分享协议或已有明确分享办法的,继续按原有分享协议和办法的规定办理。本市行政区域内新上“飞地”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协商确定市内跨县税收分享事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