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6-02-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鉴于我市将在2016年5月1日实现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的单轨运行,为方便纳税人办税,减轻纳税人负担,同时更好地实现数据接轨,优化申报程序,我局拟调整全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限,并以公告的形式进行明确。
现将我局拟发文公告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网站
网址:,进入首页“公众参与-意见征集”提出意见。(请在主题栏注明“意见征集”或“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
2.联系电话:税政一处 0592-5310368
3.通信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70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邮编:361012)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2月28日。
附件:《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22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问题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方便纳税人办税,减轻纳税人负担,同时满足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推广工作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限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期限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为按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当年7月1-31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为次年1月1-31日。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房产税为按月缴纳,申报期限为次月的1-15日。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为按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当年7月1-31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为次年1月1-31日。
三、私房出租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2015年第2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