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5年]第16号公告
颁布时间:2015-09-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规定,现将我市《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扣除标准》)予以公布。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文件发布)的规定,依《扣除标准》中所适用的农产品耗用率,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5年9月8日
发文说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规定,在前期已在部分行业推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其它行业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并采取成本法作为此次推行的主要方法,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要求,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告已核定纳税人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
附件: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