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5-04-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提高普通发票管理水平和数据应用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精神,决定取消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三联千元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的发票票种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三联千元版。
二、取消发票作废时间
国税机关自2015年6月1日起停止发放上述发票。纳税人已领取的上述发票可使用至2015年6月底,逾期不得使用,并应于2015年8月1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缴销上述发票。
三、其他事宜
本公告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第一条第(一)项第1目中的(1)中的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第一条第(一)项第2目中有关“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三联千元版”的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