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国税函[2016]730号
颁布时间:2016-12-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区国家税务局,先行试验区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36号)要求,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提升管理水平,省局决定自2017年2月1日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严控风险、企业自愿”的原则,根据出口退(免)税管理、出口税收信息化建设等情况,可选取部分税法遵从度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作为无纸化管理的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一)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且向税务机关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备案;(二)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三)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或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数字签名证书;(四)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二、申报规定
(一)试点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配套升级出口退(免)税网上申报系统,使用税控数字签名证书申报退(免)税业务,并及时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对接。
(二)试点企业应准确无误申报与纸质凭证相符的商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等的退(免)税电子数据。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三)试点企业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按现行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进行预申报,在预申报确认电子申报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将电子信息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无纸化正式申报。
(四)试点企业在进行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时,不再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资料,只需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经数字签名后的正式电子数据。原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留存企业备查。
(五)出口企业首次办理无纸化申报前,需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登记表》(见附件)。
(六)试点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时,仍需提供相关纸质资料,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的办理流程保持不变。
(七)未纳入试点的企业,仍按现行办法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申报。
三、资料留存试点企业应将留存的各类出口退(免)税纸质资料按规定装订成册以备检查。对主管税务机关在出口退(免)税审核、评估管理、函调管理、实地核查、税务稽查中需要查阅纸质资料的,试点企业应按要求及时提供。
四、违规处理在试点过程中,主管国税机关发现试点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其试点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
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申请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