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15号
颁布时间:2014-07-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下列情形纳税人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且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减免其当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1.企业(不含微型企业)财产直接损失额超过100万元(含本数),或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个人财产直接损失额超过10万元(含本数);2.当季财产直接损失额超过其上季度销售(营业)收入额15%(含本数);或当年财产直接损失额超过其当年度销售(营业)收入额5%(含本数)。
(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不包括企业闲置土地、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发生的亏损),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减免其当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1.截止当年度(含当年度)企业已连续3年发生亏损(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亏损额为准),且当年度企业(不含微型企业)亏损额超过200万元(含本数)或微型企业亏损额超过30万元(含本数),且当年度亏损额超过其当年度销售(营业)收入10%(含本数);2.企业当年度亏损额超过1500万元(含本数,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亏损额为准)。
(三)对因批准关闭、重组改制等原因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的国有企业,免征其停产、停业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利用土地、房产对外出租的,不论是否收取租金,出租部分不予免税。
(四)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省人民政府或省地方税务局准予困难减免税的其他情形。
二、下列情形不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包括国家、省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或淘汰的产业)的;
(二)近3年内有偷、逃、抗、骗税行为的;
(三)提供虚假的减免税申请资料的。
三、困难减免税按年审批。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书面困难减免税申请。申请期限为符合减免税条件之日起至减免税所属年度次年5月31日止。
四、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到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和先行实验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
五、对本公告第一条(一)、(二)项因重大损失、严重亏损批准减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不得超过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发生的损失及亏损总额。
六、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须提交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土地权属证明、经办人身份证件,或代办人(单位)身份证件及委托书。同时根据不同申请情况,提供相应的资料。
(一)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申请困难减免税的,须提供:
1.财务报表。企业当季财产损失符合减免条件的,提供上季度财务报表;当年度财产损失符合减免条件的,提供当年度财务报表。个人仅提供个人收入报告或证明。
2.重大损失证明资料。纳税人应当提供证明自身遭受重大损失的内部证据或外部证据。内部证据包括:损失资产的相关账簿、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和相关说明;企业内部技术或质监部门出具的损失认定证明资料;清理或处置损失资产的会计处理凭证等。外部证据包括:保险公司理赔证明资料、专业鉴证机构(如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机构等)出具的鉴证或认定资料、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损失认定资料等。
(二)因发生严重亏损申请困难减免税的,须提供连续三个年度(以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为最后一个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年度财务报表、年度汇算清缴报告或结论资料(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亏损额超过1500万元的,仅提供当年度报表或资料);
(三)国有企业因停产、停业申请困难减免税的,须提供相关部门有关关闭、重组改制的批准文件以及相关部门出具的停产、停业书面证明(包括停产原因、停产起始时间、土地、房产目前的使用状态等内容)。
(四)因其他原因申请困难减免税的,须提供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省人民政府或省地方税务局的批准性文件。
七、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报送省地税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函》(琼地税函〔2011〕570号)第一条(七)项、《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报送办事指南的函》(琼地税函〔2011〕406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