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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黔国税函[2014]117号

颁布时间:2014-05-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筹备组,仁怀市、威宁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为确保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得到有效落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泛深入宣传,优化纳税服务

  各级国税局要根据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强化政策宣传,多渠道、多平台宣传报道,将宣传、贯彻落实工作纳入税务机关“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部署。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短信和12366热线,广泛宣传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内容、办税流程、申报要求,宣传重点应放在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的计算方法及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申报规则上,向纳税人解释清楚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管理方式调整前后的区别,辅导纳税人用足用好政策。

  各级国税机关要强化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服务工作。一是针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改为事后报送资料的规定,各级国税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变更、设定管理方式,也不得进行变相审批。二是按照统一要求,规范资料受理,不得要求小型微利企业额外报送报表资料。三是切实做好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或减半征税税收优惠,但需待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纳税申报表及其软件后才能进行享受优惠申报。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未能享受优惠政策的多缴税款在以后应缴纳的税款中抵减。各级国税机关要做好解释疏导工作,争取企业的理解。

  二、采取有效措施,完善优惠管理

  针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管理方式的调整,各级国税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优惠管理。一是加强预缴申报监控,对于预缴环节可享受而未享受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及时告知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政策和申报规则,确保小型微利企业在2014年预缴申报时及时享受到优惠。二是汇算清缴过程中,要及时掌握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对于年度未享受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度申报期结束前应及时通知纳税人补充申报享受优惠。三是汇算清缴结束后,省局将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进行抽样检查,原则上检查抽样数量不得低于本地区小型微利企业总数的2%.掌握享受优惠政策的户数、占比、减免税额、存在问题。四是积极做好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情况的统计分析,开展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绩效评估,为完善优惠政策和创新管理方式提出合理建议。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务院根据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情况做出的重要决策,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增强服务观念,周密部署贯彻落实,明确管理责任,积极稳妥地落实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省局将于6月份对各地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情况开展抽查,对优惠政策不落实、落实不力的市(州)局将在系统绩效目标考核时予以扣分。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4〕58号)
  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政策解读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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