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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10号

颁布时间:2013-06-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大连市将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试点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及相关文件执行。为确保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应税服务范围

  1.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2.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财税〔2013〕37号文件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二、试点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含本数),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试点时间

  自2013年8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应开具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不得再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自2013年9月申报期起,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原营业税发票将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安排缴销。

  2013年7月31日之前,试点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仍按原营业税规定在2013年8月申报期内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

  四、税率和征收率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及政策有特殊规定的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

  五、征收机关

  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纳税人向其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

  六、征收管理准备工作

  为确保改革试点顺利推进,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将开展试点纳税人税务登记、税种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业务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发票发售及政策调研等征收管理准备工作。纳税人应对照本公告应税服务范围,确认属于试点范围的,应及时与主管国、地税机关取得联系,配合税务机关共同做好改革试点准备工作。

  七、咨询渠道

  纳税人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电话,或登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营改增专栏”查询了解相关政策。

  特此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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