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税公告[2012]4号
颁布时间:2012-1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农产品开具的所有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须已缴纳税款,方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普通发票需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取得开具方(或代开方)已完税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备查,凡未取得相关材料的,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仍然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符合《通知》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1〕11号)进行增值税减免税备案。
201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