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颁布时间:2015-03-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契税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纳税人自行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缴房屋权属转移契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于代收之日的次月15日前,按照房屋买卖成交价格的30%计算预缴契税税款,剩余税款凭房屋实测面积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减免税资料)计算缴纳。
二、对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房屋权属转移契税的,纳税期限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纳税人办理房产证之日止。
三、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日的次月15日前。
四、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减免优惠属于备案类减免,纳税人符合该项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在备案申请期限内提交申请,备案申请期限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开具契税完税证明之前。
本公告自2015年4月15日起施行。本公告下发前,已发生纳税义务但未缴款或未结清税款的,按本公告执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缴款期限的公告》(琼地税公告2014年第8号)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3月13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了进一步做好契税税收征管工作,提高办税效率,优化纳税服务,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下发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契税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属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购买房产、土地的单位或个人仍是契税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契税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购房者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缴契税的行为属于民事代理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代理人未能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代纳税义务人缴纳契税税款的,造成纳税义务人损失的,纳税义务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予以赔偿。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缴房屋交易契税税款的比例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缴房屋交易契税,由于企业难以获取纳税人申报所需的全部资料,因此不代替申请税收优惠减免,按照3%的契税税率全额申报缴纳。但是有部分纳税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减免,对于属于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的,减半征收(我省契税税率是3%,减半后为1.5%),其中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缴款期限的公告》(琼地税公告2014年第8号)规定,如果全部按照3%的税率全额申报缴纳税款,会导致该类纳税人多缴税款,既给纳税人带来了不便,也会因产生大量的退税事件,给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增加了压力。公告规定房地产企业代收申报时按照房屋交易价格的30%申报缴纳税款,目的在于按照低于1%税率预缴契税,可以防止应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的纳税人多缴税款,也考虑了实测报告的面积差问题,这样既可以减少纳税人的损失,也减轻了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压力。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缴房屋交易契税税款的期限调整公告将房地产企业代缴契税的纳税期限从原90天调整到次月的15日内。由于我省契税征管原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契税税款为房屋买卖成交价格的95%,现公告规定为房屋买卖成交价格的30%,在缩短了纳税期限的同时,也降低了契税税款预缴的比例。同时,期限定为次月的15日内缴纳,与其它税种的申报期一致,有利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办税负担。
四、关于要求提供房屋实测面积报告后结清缴纳契税公告要求,剩余税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屋实测面积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减免税资料)计算缴纳。目的在于减少部分因房屋实测面积与合同签订面积不符,而产生的契税退税现象,既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也可减少纳税人多次办税带来的不便。
五、关于纳税人自行申报房屋交易契税对于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的,由于纳税人可以提供完整的交易资料,并且在房地产一体化系统申报界面中与企业代缴契税区分开,因此可以全额申报缴纳契税税款。同时,由于实测面积报告只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才有,购房者一般事先没有该项资料,只有等到交接房或开发商办证通知时才获取,为了方便服务纳税人,本条规定中没有要求纳税人自行申报契税时提供该项资料,如果因实测面积差异导致多缴契税税款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办理契税退税。
六、关于土地交易契税纳税期限的调整公告规定,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纳税期限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的15日内。此条规定将纳税期限从原90天调整到次月的15日内,主要是考虑此条规定可将契税纳税期限与转让方营业税纳税期限进行统一,既有利于房地产一体化管理和税源监控;也有利于纳税人对一项交易行为统一一次申报完成,不必再因税种时限不同而多次申报。
七、关于对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减免备案期限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公告进一步明确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减免的备案申请期限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开具契税完税证之前。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