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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航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颁布时间:2013-01-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湖北航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信公司)经营核算实际情况,经纳税人申请,现就航信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航信公司所属分公司提供的应税服务增值税应纳税额,采取“分公司预征,总部抵减”的征收办法。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向省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

  各分公司当期应税服务应纳税额=各分公司当期应税服务销售额×预征率

  省公司按当期的全部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扣减所属分公司在各地预缴的应税服务应纳税额,计算应补(退)税额后,在省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计算纳税。

  航信公司所属各分公司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5%.

  二、航信公司所属各分公司按规定在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各分公司名单由省国税局确认发布,未经省国税局确认的一律不得汇总申报纳税。

  三、各分公司提供应税服务统一在所在地领购和使用增值税发票。

  四、航信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从2013年1月份开始使用《增值税传递表信息系统》,各分公司应在每月7日前汇总其应税服务销售额,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传递给省公司。

  五、各级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航信公司各分公司的日常管理,对其提供应税服务少报销售额的,应按增值税适用税率就地补税,并不得在省公司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六、航信公司新成立的分公司,应在成立当月,由分公司和航信公司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经航信公司报省国税局审核后,在传递表信息系统中添加。

  七、年度终了,由省国税局组织对航信公司进行增值税清算。

  本公告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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