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7号
颁布时间:2013-11-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抵扣管理,方便基层税务人员和纳税人操作,现将省国家税务局制定的《湖北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操作规程》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1月28日
湖北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的增值税抵扣管理,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发〔2013〕76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纳税人采取上门申报方式的,需携带《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至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
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报送的数据后,将其导入稽核系统,同时出具《数据接收结果通知书》。
第三条纳税人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需将《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报送,并自行打印《数据接收结果通知书》。
第四条 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海关缴款书逾期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海关缴款书,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第五条 每月1日至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日,稽核系统会生成《稽核结果通知书》,提供上月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信息。稽核对比结果为“滞留”的,留待下期继续比对。
第六条 每月1日至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日,纳税人可主动到办税服务厅索取、确认《稽核结果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稽核相符税额”当月申报抵扣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办税服务厅应为纳税人确认、出具《稽核结果通知书》。
第七条 每月1日至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日,纳税人可通过网
上申报系统自行确认《稽核结果通知书》,并进行查询打印,凭
通知书上“稽核相符税额”当月申报抵扣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第八条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如纳税人有异议,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及《“异常”海关缴款书数据核对申请书》(附件1)到办税服务厅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
办税服务厅接到纳税人报送的《“异常”海关缴款书数据核对申请书》后,通过稽核系统进行受理,并将海关缴款书原件与电子数据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海关缴款书可再次参与稽核比对。海关缴款书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九条 再次参与稽核比对的海关缴款书比对结果仍为不符、缺联的,办税服务厅应于纳税人提交《“异常”海关缴款书数据核对申请书》申请核对之日起2日内,通过《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异常信息传递单》(附件2,以下简称《传递单1》)将相关信息传递至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
第十条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应在接到办税服务厅传来《传递单1》的13日内向税款入库地直属海关发出《海关缴款书委托核查函》(附件3),同时附海关缴款书复印件。全国各海关联系方式可自海关总署网站或拨打12360查询。
《海关缴款书委托核查函》编号为20位,编码规则为:第1至11位为主管税务机关代码,第12位为“发”,第13至16位为年份,第17至20位为顺序号。
第十一条 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收到税款入库地直属海关出具的《海关缴款书核查回复函》后,应于当月填具《异常海关缴款书审核检查结果传递单》(附件4,以下简称《传递单2》),并将其传递至办税服务厅。
第十二条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税务机关进行核查。
重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申请稽核同一份海关缴款书,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与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数据相同。
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于每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后2日内,通过稽核系统查询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信息,填具《传递单1》,将信息传递至税源管理部门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税源管理部门应在接到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传来的《传递单1》的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填写《传递单2》,并将其传回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
税源管理部门核查中,发现纳税人取得的海关缴款书为复印件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不得申请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现纳税人取得的海关缴款书为原件的,传递给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由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向重号的其他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发起协查,协查其申请抵扣的海关缴款书是否为原件。如对方回函取得的海关缴款书为复印件,则允许辖区内的纳税人申请抵扣进项税额;如对方回函取得的海关缴款书为原件,则由双方主管国税机关会同海关确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
第十四条 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根据税源管理部门的核查结果或者异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协查结果,于当月填具《传递单2》,并将其传递至办税服务厅。
第十五条 办税服务厅收到《传递单2》后,应于当月出具《海关缴款书核查结果通知书》(附件5)告知纳税人,纳税人于收到通知书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第十六条 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收到海关发出的《进口增值税抵扣信息委托核查函》后,对其中海关缴款书涉及的进口增
值税申报抵扣情况进行核查确认,在30日内以《进口增值税抵扣
信息核查回复函》(附件6)回复发函海关。
《进口增值税抵扣信息核查回复函》编号为20位,编码规则为:第1至11位为主管税务机关代码,第12位为“复”,第13至16位为年份,第17至20位为顺序号。
第十七条本规程由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