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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通告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7]第1号公告

颁布时间:2017-02-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以下简称84号公告)有关规定,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在部分开票量较大的企业中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指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符合84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电子发票文件。

  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三、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发票信息。

  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将于2017年4月17日在我区正式上线,目前我区确定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包括北京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和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西藏分公司,我区其他纳税人可根据自身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特此通告。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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