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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问题的批复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神华亿利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电厂土地使用税征收问题的请示》(鄂地税发〔2017〕1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神华亿利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电厂无偿使用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的部分土地,并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中“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的规定,缴纳了该部分土地的土地使用税。
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和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神华亿利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电厂对该部分土地拥有享受减免税的权利。其将该部分土地用作灰场的,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13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