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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征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票种及适用范围相关问题的公告》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营改增后河北省普通发票票种,明确普通发票适用范围,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企业印制发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明确票种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留普通发票票种、规格及适用范围
(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B)
暂保留使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B),票面尺寸:190mm×101.6mm;开具方式:机打;联次:两联,即发票联、记账联。
适用范围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发票新系统推广使用情况,适时停止使用该票种。
(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E)
暂保留使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E),票面尺寸:190mm×105mm;金额版:百元;开具方式:手写;联次: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适用范围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且不具备开具机打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发票新系统推广使用情况,适时停止使用该票种。
(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保留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尺寸:241mm×177.8mm;开具方式:机打;联次:六联,即发票联、抵扣联(购货单位扣税凭证)、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
适用范围为: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保留使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尺寸:241mm×177.8mm;开具方式:机打;联次:五联,即发票联、转移登记联、出入库联、记账联、存根联。
适用范围为:符合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二手车经纪机构、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
(五)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保留使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L)、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J)、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K)、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M),票面尺寸:175mm×77mm;联次:并列二联,即发票联、存根联。
适用范围为:按照营改增后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可核定使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
(五)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N)
保留使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N),票面尺寸: 82mm×101.6mm;开具方式:机打;联次:单联,即发票联。
适用范围为:从事道路通行服务纳税人。
二、改版普通发票票种、规格及适用范围
(一)河北省汽车客票(机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JT/T319-2010—汽车客运站计算机售票票样及管理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将现使用的河北省客运发票(机打)改版为河北省汽车客票(机打),票面按照汽车客运站计算机售票票样及管理使用规定设置,票面尺寸:180mm×63.5mm;开具方式:机打;联次:并列二联,即客票联、存根联。
适用范围为:公路运输客运企业。
(二)河北省汽车客票(热敏纸)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JT/T319-2010—汽车客运站计算机售票票样及管理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将现使用的河北省客运发票(热敏纸)改版为河北省汽车客票(热敏纸),票面尺寸:84mm×57mm;开具方式:机打;联次:单联,即客票联。
适用范围为:公路运输客运企业。
(三)河北省汽车客票(定额)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JT/T319-2010—汽车客运站计算机售票票样及管理使用规定》,将现使用的河北省客运发票(定额)壹百元改版为河北省汽车客票(定额)壹百元,票面尺寸:240mm×52mm.联次为:并列二联,即客票联、存根联。
适用范围为:公路运输客运企业。
(四)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H)
将现使用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H),票面“公司代码”改为“出租车公司代码,票面尺寸:57mm×152.4mm;开具方式:机打;联次:单联,即发票联。
适用范围为:出租车经营企业或个人。
(五)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I)
将现使用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I),票面“公司”改为“出租车公司,票面尺寸:44mm×127mm;开具方式:机打;联次:单联,即发票联。
适用范围为:出租车经营企业或个人。
三、门票票种、规格及适用范围
对现有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景点门票0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景点门票02”,改为“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门票0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门票02”;开具方式为:定额或机打;联次:并列二联,即发票联、存根联。
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门票(01),票面尺寸:152.4 mm×63mm.
2.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门票(02),票面尺寸:203.2 mm×78mm.
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以门票作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所开具发票的,应使用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门票,票样可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门票(01)或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门票(02)中自行选择。
对经营规模及门票使用量较小的纳税人,可选择适当的金额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作门票使用,所使用定额发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以减轻纳税人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费用负担。
对同时核定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的纳税人,可使用增值税发票,作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的发票,鼓励纳税人申请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
根据《邮资明信片转非邮资产品定点印制企业加印地方税务章的通知》(中国邮政〔2008〕102号)说明,以国家邮政公司发行的邮资明信片作为门票使用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邮资明信片规定票面尺寸:203.2mm×78.2mm;开具方式:定额;联次:并列二联,即发票联、存根联。
四、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申请相关要求
(一)选择使用本公告有效发票票种的
对选择使用本公告有效发票票种(不含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B)、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E))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按照公告有效的发票票种规格和适用范围印制。
(二)印有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费用结算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用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使用冠名发票(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单位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到发票印制企业印制发票,印制费用由用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
纳税人可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开招标采购的发票印制企业中,自行选择印制企业,自行进行印制费用询价,并在发票领用日30个工作日前,将自行确认的发票印制企业、发票规格、数量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自行结算印制费用。
以邮资明信片作为门票使用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相关费用,按照印有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费用结算规定,由邮政公司、用票企业、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套印企业结算相关费用。
(三)集团性质纳税人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规定,对申请使用本公告所涉票种的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集团性质纳税人,需按市级纳税主体申请使用和印制。
五、停止使用并废止的普通发票票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A)、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C)、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D)、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G)、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F)、河北省客运定额发票(二十元版)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使用并废止。
纳税人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结存的空白和已使用未验旧的旧版普通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缴销或验旧。各级国税机关库存以上票种,按规定程序销毁。
六、公告改版发票使用衔接
对本公告涉及的改版普通发票票种(含印有单位名称发票),将于2017年11月1日起启用。
对纳税人已领用的改版前河北省汽车客票(机打)、河北省汽车客票(热敏纸)、河北省汽车客票(定额),可以使用到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起,使用以上类别新版发票,旧版发票(含印有单位名称发票)全部停止使用。纳税人应于2018年1月31日前,将结存的空白和已使用未验旧的旧版普通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缴销或验旧。
对纳税人已领用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H)、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I)可继续使用。
纳税人已申请印制并领用的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景点门票0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景点门票02”,可继续使用。
纳税人已领用的套印发票监制章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N),因纳税人实施“五证合一”启用社会信用识别代码,造成原发票监制章纳税人识别号与社会信用识别代码不符的,纳税人已领用可延续使用,通过正常发票缴销和验旧逐步替换。
六、发票印制用纸
(一)本公告所涉及的以下发票发票联使用隐形水印双色防伪无碳纸印刷:
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B);
2.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E);
用水在发票联正面任意处轻涂,可显现“河北国税”及税徽水印,干后恢复原状;在发票联背面轻划后显示紫红色痕迹。
(二)本公告所涉及的以下发票发票联使用隐形水印纸印刷:
1. 河北省汽车客票(定额);
2.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J)、(K)、(L)、(M);
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N);
4.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H);
5.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I)。
用水在发票联正面任意处轻涂,可显现“河北国税”及税徽水印,干后恢复原状。
(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采用压感纸,使用彩色纤维纸印刷。使用防伪灯具照射发票联中间位置可显现“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字样。
(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印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68号),采用干式复写纸,其中报税联采用52克,发票联、注册登记联、记账联45克。
(五)河北省汽车客票(机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JT/T319-2010—汽车客运站计算机售票票样及管理使用规定》,采用80克以上双胶纸。
(六)河北省汽车发票(热敏纸)
采用60克以上热敏纸。
(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门票(01)、(02)
按照营改增发票衔接管理规定,采用200克以上双面铜版纸。
七、发票信息查询
可登录河北国家税务局网站或“云办税厅”、拨打12366热线进行发票信息查询。
(一)以下票种提供发票票面开具信息查询:
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B);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4.印有单位名称发票(机打)。
(二)以下票种仅提供发票流向查询:
1.河北省汽车客票(机打)、(热敏)、(定额);
2.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门票(01)、(02);
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E);
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J)、(K)、(L)、(M);
对本公告废止票种,继续提供废止前已开具发票的开具信息或流向查询。
八、本公告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