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第3号
颁布时间:2017-09-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促进税法遵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实名办税有关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推行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含义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国税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
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员。
二、实名办税适用范围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税人员在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
三、身份信息采集内容国税机关采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手机号码、人像信息以及税务代理合同(协议)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的信息。
本公告所称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
四、身份信息采集方式办税人员可以到国税机关任一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实名信息采集。办理实名信息采集应持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相关证照(如未领取一照一码证照的则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无需提供本资料)办理,税务代理人需提供税务代理合同(协议), 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五、推行实名办税的时间安排自2017年10月20日起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推行实名办税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为2017年10月20日至2018年4月30日。过渡期内办理涉税事项的纳税人,未携带身份采集所需的证件和资料的,办税人员仍可办理涉税事项。
自2018年5月1日起,国税机关仅受理实名认证通过的办税人员办理涉税事项。
六、其他事项
(一)国税机关在采集、比对、确认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当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配合完成身份认证。
(二)纳税人登记的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国税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本公告自2017年10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