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财规审[2017]8号
颁布时间:2017-03-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粮食局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地税局、粮食局: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对承担商品储备业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我省商品储备业务发展,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公布我省符合免税条件的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企业名单(见附件),并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名单动态调整问题。2016年12月以后,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企业发生变化时,由企业向所在地粮食部门提出申请,粮食部门联合财政、地税部门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粮食局报告后,每年对名单进行一次调整。
二、关于名单内企业后续管理问题。
一是按照《通知》和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黑财规审〔2016〕22号)规定执行税收减免政策,对在办理减免税备案或核定储备经费(补贴)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予减免相关税收。
二是黑财规审〔2016〕22号文件第二条“商品储备业务吨数”以《地方储备粮油收支平衡月报表》中当期所列吨数为准。储备粮架空轮换,属于国家、省、市储备粮管理办法规定期限内的,可以享受免税;超过规定轮空期的部分,应照章纳税。
三是在审核是否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时,以商品储备企业实际取得的经费或补贴为准。
附件:
黑龙江省储备商品承储企业名单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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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储备商品承储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