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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 发文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退(免)税 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支持外贸稳增长,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176号)要求,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可确定为试点企业:
(一)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且向主管国税机关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案;
(二)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
(三)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或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数字签名证书;
(四)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证书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二、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的企业在进行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和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不再需要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通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或其他途径,向主管退税机关提供经数字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规定应向主管退税机关报送的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资料,按申报年月及申报的电子数据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出口企业可登录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下载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无纸化企业配置操作说明。
三、主管国税机关依法进行出口退(免)税审核、调查评估、税务稽查时需试点企业提供纸质凭证的,试点企业应按要求提供。
四、在试点过程中,主管国税机关发现试点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其试点资格。
本公告自 2017年 10月 1日 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