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4号
颁布时间:2022年7月1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现将我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年、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规定如下:
(一)应税合同印花税按季申报缴纳,不经常书立应税合同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因经常书立产权转移书据而难以在每次书立后申报缴纳印花税的,可以选择按季申报缴纳。
(三)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按年申报缴纳。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印花税文件目录》(附件)所列文件或条款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