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颁布时间:2020年10月10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4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3号),现就我省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省风险准备金的缴纳义务人为在江西省内注册登记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
二、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时,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征收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风险准备金。
三、缴纳义务人有两个及以上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的,可申请汇总缴纳,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中,属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及其他中央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的分支机构应当缴纳的风险准备金,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
四、缴纳义务人可选择按季或按年申报缴纳风险准备金。其中,选择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于季度终了2个月内申报缴纳应缴费款;选择按年申报缴纳的,应当于次年2月底前申报缴纳应缴费款。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于次年3月底前根据缴纳义务人申报的汽油、柴油实际销售数量,对缴纳义务人风险准备金进行汇算清缴。
五、选择按季申报缴纳风险准备金的缴纳义务人2020年一季度、二季度应缴的风险准备金,应当在2020年10月底前完成申报缴纳。
六、缴纳义务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jiangxi.chinatax.gov.cn/etax)或者前往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缴费事项。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2020年一季度和二季度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表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