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6年6月7日 发文单位: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全省城乡公共交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五条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继续延长全省城乡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政策,免税期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享受政策的城市、乡村公共车船是指:1、符合交通或城建管理部门认定,属于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经营范围;2、有固定的经营线路,票价经物价管理部门核定;3、线路经营微利或亏损。
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