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府[2016]65号
颁布时间:2016-07-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规范资源税费关系,现就推进我省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海盐和部分矿产品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
实施从价计征的品目及其税率如下:
海 盐,税率2%;
金属矿:铁矿, 税率4%;
金 矿,税率3%;
钛锆矿,税率3%.
非金属矿:石灰石,税率6%;
高岭土,税率4%;
石英砂,税率7%.
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的海盐和矿产品,计税依据由原矿销售量调整为氯化钠初级产品、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或金锭的销售额(详见附表海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二、继续实施资源税从量计征的矿产品
河砂、海砂、花岗岩、大理石、其他石类以及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继续执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资源税税率及开征海砂资源税的通知》(琼府办〔2015〕114号)确定的从量计征方式和税率,此次不做调整。
粘土继续执行琼府办〔2015〕114号确定的从量计征方式,税率由原5元/吨改为5元/立方米。
三、在我省行政辖区内对自采自用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具体实施意见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另行制定并印发执行。
四、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
(一)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
(二)各级财政、国土部门要及时清缴2016年7月1日前应缴未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清欠收入按原渠道上缴同级财政。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清理收费基金工作与资源税改革同步实施、落实到位,并于2016年8月30日前将本地区清理收费措施及成效报省财政厅。 五、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资源税税率及开征海砂资源税的通知》(琼府办〔2015〕114号)中有关石灰石的规定及粘土的税率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海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日
海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序号 |
税目 |
征税对象 |
计征方式 |
税率 |
1 |
铁矿 |
精矿 |
从价 |
4% |
2 |
金矿 |
金锭 |
从价 |
3% |
3 |
钛锆矿 |
包括钛精矿、金红石、锆英砂等加工产品 |
从价 |
3% |
4 |
石英砂 |
原矿 |
从价 |
7% |
5 |
海盐 |
氯化钠初级产品 |
从价 |
2% |
6 |
石灰石 |
原矿 |
从价 |
6% |
7 |
高岭土 |
原矿 |
从价 |
4% |
8 |
粘土 |
原矿 |
从量 |
5元/立方米 |
9 |
大理石 |
原矿 |
从量 |
5元/立方米 |
10 |
花岗岩 |
原矿 |
从量 |
5元/立方米 |
11 |
其他石类 |
原矿 |
从量 |
5元/立方米 |
12 |
河砂 |
原矿 |
从量 |
3元/立方米 |
13 |
海砂 |
原矿 |
从量 |
3元/立方米 |
14 |
地下水 |
原矿 |
从量 |
1元/立方米 |
15 |
地热水 |
原矿 |
从量 |
3元/立方米 |
16 |
矿泉水 |
原矿 |
从量 |
6元/立方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