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税政[2016]27号
颁布时间:2016-07-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财政局、各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备案,现将我市资源税改革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范围
(一)对海盐资源税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征收,征税对象为氯化钠初级产品,适用比例税率为5%.
(二)对石灰石、粘土、矿泉水、地热征收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其中,石灰石适用比例税率为2%;粘土适用定额税率为1.5元/立方米;矿泉水适用比例税率为2%;地热适用定额税率,公共生产生活地热为2元/立方米,特殊用途地热为6元/立方米。
公共生产生活地热是指用于供暖、生活和农业种植、养殖开采的地热。特殊用途地热是指用于洗浴、娱乐、温泉旅游、工业生产开采的地热。
(三)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
二、优惠政策
(一)对利用制盐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苦卤),通过分解提炼等工艺制造的分离盐、烘干盐等,免征资源税。
(二)对利用地热水使用后剩余尾水进行回灌的,在征收资源税时依据回灌量等量按税额标准的30%征收资源税。
三、预算级次
改革后,海盐资源税预算级次为区县级固定收入。石灰石、粘土、矿泉水、地热资源税预算级次为市级固定收入。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