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6-06-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已缴纳营业税需要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复核信息表》,主管地税机关应于5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返给纳税人。
二、纳税人以主管地税机关复核后的《已缴纳营业税需要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复核信息表》为依据,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到所在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执行。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