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6-05-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宁夏财政厅 宁夏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 宁夏国家税务局 宁夏地方税务局 宁夏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488号国务院令)、《宁夏回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2001年第30号政府令)、《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宁财(综)发[2003]1457号)、《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宁财(综)发[2014]1055号)和《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有关规定,现将2016年全区社会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征收标准
(一)征收范围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保障金按上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为: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年审办法
(一)年审单位
各级残疾人劳服机构负责同级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自治区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自治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央驻宁各单位,自治区国资委直管企业,自治区各厅、委、办所属单位,经自治区批准的上市公司、外商独资企业,外省、市(自治区)驻银机构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地址在金凤区新昌东路208号(宁夏联通大厦西侧)。未设残疾人劳服机构的地区,由当地残联或上级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劳服机构负责年审。
(二)年审要求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不需要年审,直接到税务部门计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按期办理年审手续的用人单位,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全额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小微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仍需办理年审手续。
(三)年审须提交的资料
1.用人单位上年度末填报的统计部门的《劳动情况》报表复印件。未填报《劳动情况》报表的用人单位须提供上年度职工工资发放凭证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凭据复印件。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证明。如有需要,用人单位还须提供上一年度财务总账及明细账。
2.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原件。
3.劳动合同书原件和复印件。
4.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有效凭证。
(四)年审时间2016年5月9日至7月30日。
三、申报、缴纳
(一)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参照税务部门的税(费)申报缴纳相关办法执行。
(二)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小微企业或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仍需向税务部门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申报金额为零。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为7月1日至9月30日。
四、处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五、其他
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希望各用人单位高度重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年审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工作。各级残联、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2016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全面加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为全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的资金保障。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