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6-08-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宁夏财政厅 宁夏地税局
有关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和进一步做好军粮供应保障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国有粮食储备和军粮供应企业实行税收减免政策的批复》(宁政函[2016]100号),现将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承担地方储备任务的宁夏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及所属储备企业(名单附后),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对我区军粮供应站(名单附后)免征自用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免征期限为2016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宁夏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及所属储备企业名单
宁夏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宁夏储备粮银川储备库
宁夏储备粮兴庆储备库
宁夏储备粮滨河储备库
宁夏储备粮石嘴山储备库
宁夏储备粮惠农储备库
宁夏储备粮平罗储备库
宁夏储备粮青铜峡储备库
宁夏储备粮灵武储备库
宁夏储备粮固原储备库
宁夏储备粮北海子储备库
宁夏储备粮中卫储备库
附件2.
自治区军粮供应企业名单
银川市军粮供应站
石嘴山市军粮供应站
青铜峡市军粮供应站
吴忠市军粮供应站
中卫市军粮供应站
中宁县军粮供应站
固原市军粮供应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