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7号公告
颁布时间:2016-08-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为深化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和税收风险管理专项改革试点工作,助力构建适应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的现代税收治理新格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风险共治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9月16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17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风险共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税收征收管理职责,规范税收风险管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税法遵从,构建纳税人自律、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管相结合的税收治理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和本省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风险是指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纳税人未能按照税法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履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以及其他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造成税收流失,从而面临经济处罚或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
税收风险共治是指在明晰征纳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基础上,税务机关统筹纳税人及各方治理主体力量,协同开展以税收风险为主要治理客体的治理活动。
第三条 推行税收风险共治,应当遵循依法治税、协同共治、公开透明、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在税收风险共治过程中,纳税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了解税务机关的风险管理措施,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对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未按规定出示税务检查证和检查通知书的,有权拒绝检查。
(三)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决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四)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决定,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在税收风险共治过程中,纳税人依法负有以下义务:
(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包括电子资料)。
(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三)接受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的税务检查。
(四)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六条 在税收风险共治过程中,税务机关应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依法获取、运用纳税人实名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生产经营信息与第三方信息,依法为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
(二)发挥税收大数据优势,科学确定纳税人的基础分类,有效识别纳税人风险特征,确定风险等级,对纳税人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三)明确风险共治的制度、程序和措施,向行政相对人依法公开涉税风险信息,提供风险预警及化解服务,不断完善风险共治机制。
(四)整合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根据纳税信用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提供差别化、个性化的服务措施。
第七条 推行税收风险共治,核心内容是依托大数据,对纳税人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统筹纳税人及其他涉税各方力量,实现管理与服务融合,提升风险管理的效能:
(一)征纳双方平等。尊重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平等主体地位,进一步明晰税务机关、纳税人权利、义务和责任,充分发挥税务机关专业化管理和纳税人自我管理的积极作用,共同防控和治理税收风险,共建公开透明、互信合作、征纳和谐的新型关系。
(二)管理服务互融。依托大数据挖掘识别税收风险,推行税收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将风险预警前置到纳税服务环节,促进纳税人自评、自查、自纠,实现风险管理和纳税服务的有机融合。
(三)社会各方协同。以营造良好税收环境为重点,探索引入行业协会、专业科研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管部门联动,立足税收风险防范统筹整合涉税各方力量,形成全社会协税护税、风险共治的合力。
第八条 税务机关建立税收风险共治的制度、流程和操作细则,制定风险共治分析指标、模型、评价标准,向纳税人公开。纳税人可参考相关税收风险共治制度进行自我管理,并就相关风险分析指标、模型、评价标准的客观性、合理性,通过“电子税务局”等多元化的征询交流渠道向税务机关提出合理的优化完善需求和建议。
第九条 以征纳共治为主线、以税收法治为保障,实行规范统一的税收风险共治流程:
(一)税务部门通过获取、运用纳税人实名登记信息、生产经营信息、纳税申报信息与第三方信息,建立纳税人的风险分析指标体系和风险信息库,构建税收大数据平台。
(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按规模和行业实行分类管理,综合运用各种涉税信息,定期扫描识别纳税人的风险信息和风险等级。
(三)税务机关对低风险信息和部分中风险信息,通过风险提醒的方式前置到纳税服务环节,由纳税人开展自评、自查、自纠。
(四)对中高风险以及持续异常的纳税人,协调国、地税及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综合治税网络、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和第三方智库,组织开展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税务检查等风险应对工作,对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依法采取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并调整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构成涉嫌税收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 税务机关组织开展税收风险应对工作,应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程序执行,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推行税收风险共治,实现征管方式的根本转变,由税务机关、纳税人、第三方共同执行、遵守税收法律,构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服务高效的风险管理机制,积极营造全社会协税护税的共治局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地国税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