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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快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通告

颁布时间:2016-09-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84号,以下简称84号公告)有关规定,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开票量较大的行业(如:电商、电信、银行、证券、保险、快递、住宿、餐饮、商品零售、公共事业等)加快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指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符合84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发票电子文件。

  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三、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发票信息。

  四、四川省内的纳税人可根据自身需求向主管国税机关申领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目前,我省已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包括: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成都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四川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四川长虹集团等400余户。

  特此通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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