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税公告[2016]14号
颁布时间:2016-09-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含义
办税人员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办税人员身份明确的情况下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
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购票人、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自然人纳税人本人或其授权的人员。
二、身份信息采集内容
税务机关采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电话号码、人像信息以及税务代理合同(协议)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的信息。
本公告所称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
三、身份信息采集方式
办税人员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以便税务机关采集身份信息。
(一)办税人员是自然人纳税人本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购票人、税务代理人或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办税人员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身份信息采集。采集过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携带身份证件。
四、具体办税流程
(一)各办税服务厅受理涉税事项申请时,首先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进行采集和比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通过比对的继续办理业务;未通过的先采集其身份信息。
(二)网上办税服务厅需要进行手机验证或CA验证,验证通过的继续办理业务。
五、过渡期
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未携带身份采集所需证件和资料的办税人员办理涉税事项的,税务机关仅受理办税人员当日办理事项,之后办税人员需及时进行身份信息采集。
办税人员暂无法提供授权单位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或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的,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经税务机关采集、核实、确认身份信息后办理当日涉税事项。
2017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仅受理已采集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申请的涉税事项。
六、其他事项
税务机关在采集、比对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需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纳税人需及时办理办税人员维护。
天津市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办税授权委托书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