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7号公告
颁布时间:2016-09-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要求,为更好地推进办税便利化,为纳税人服务,江苏省国、地税机关决定从2016年10月8日起,对国税机关为地税机关代征地方税费进行规范完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到国税机关办理以下业务时,其应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的地方税费,由国税机关代征。
(一)申请代开发票;
(二)预缴增值税、消费税〔含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业服务及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预缴增值税〕;
(三)上门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二、纳税人通过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时,同时申报缴纳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三、纳税人发生国税机关为地税机关代征的地方税费退库事宜的,由地税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税费退库。
四、纳税人拒绝接受国税机关代征地方税费的,由地税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