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6-10-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严格发票开具管理,规范税收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税总函[2016]455号)等规定,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6年10月15日起至今年年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内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行为;
(二)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
(三)开具发票内容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行为;
(四)使用已作废的国税机关监制发票和“营改增”后已停用的地税机关监制发票的行为;
(五)使用假发票的行为;
(六)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二、整治方式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采取经营者自查自纠与国税机关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一)自查自纠。2016年10月31日前,经营者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二)重点检查。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主管国税机关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检查:一是对消费者举报经营者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二是结合日常管理情况,对辖区内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以及重点对象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依法进行检查。
三、违法处理
(一)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整改、情节轻微的,国税机关可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二)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自查整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对虚开发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以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五)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经营者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编制虚假计税依据以及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等严重涉税违法行为的,国税机关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的纳税人,将纳入纳税信用管理,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时扣减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直接判定为D级;情节严重的,依法纳入税收违法“黑名单”。
四、举报受理消费者在取得发票过程中,遇有经营者发生本通告所列举的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可通过拨打全省国税机关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专项整治举报受理电话、12366纳税服务热线、信函、网络等方式向国税机关进行举报。国税机关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特此通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