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6-11-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国家税务局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工商发〔2016〕30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将从11月18日起在全区范围内统一实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11月18日起,全区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变更登记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两证整合”营业执照,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原需使用税务登记证办理的相关业务,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个体工商户办理相关业务时不再提供税务登记证。
二、个体工商户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不再有效。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
三、个体工商户首次办理涉税事项,需携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四、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在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先向税务机关申请清税,而后向工商部门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方可注销。
五、鼓励个体工商户主动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各相关应用部门要对两证整合营业执照予以认可,推动广泛应用。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