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21号公告
颁布时间:2016-11-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税汇总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法税〔2016〕29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金融企业汇总核算增值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汇总核算范围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跨县、市、区经营的金融企业,要求汇总核算增值税的,经自治区国税局审批同意(具体名单详见附件),在同一地、州、市范围内,由总机构汇总核算所属分支机构的增值税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总机构按期结清税款。
二、汇总核算方式总机构汇总核算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按分支机构应税销售收入占全部应税销售收入的比重,确定分支机构预缴税款,由总机构汇总纳税申报,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税款。
1.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分支机构当期预缴增值税=当期应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企业当期全部应税销售收入)
3.总机构应纳增值税=总、分支机构当期应纳增值税-全部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当期应纳增值税为零时,不再计算当期总机构、分支机构应纳(预缴)增值税。
三、增值税申报方式汇总核算增值税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的总机构汇总全部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预缴税款,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如实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汇总纳税企业增值税分配表》相应栏次,《汇总纳税企业增值税分配表》作为分支机构主管税务征收税款的依据。各分支机构按照《汇总纳税企业增值税分配表》分配的税款向主管国税机关就地缴纳税款。
四、税收管理各总、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发行、发票领用、报税、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进行管理。
总、分支机构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同一县市范围内的分支机构可以只确定一家分支机构统一领用发票、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
汇总核算增值税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由总机构抵扣并保管原件,分支机构将其取得的各类发票复印件按月装订保管,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检查。
五、本公告未明确的金融企业汇总核算增值税相关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税汇总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法税〔2016〕29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金融业汇总纳税名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