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6-12-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36号)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优化退(免)税服务,切实方便出口企业办理退(免)税,提高办事效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省推行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企业,自愿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可确定为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一)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向国税机关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案;(三)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金税盘或税控盘中已内置税控数字签名证书),并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二、符合上述条件且自愿申请成为试点企业的,应填写《湖南省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申请表》(见附件),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三、试点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时,只需提供通过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和纸质并签章的仅供人民银行(国库)退库专用的《免抵退税汇总申请表》(生产企业使用)或者《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请表》(外贸企业使用)。其他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全部免于报送,留存企业备查。国税机关受理后,按相关规定进行无纸化审核审批及退库。
四、试点企业应如实提供与纸质资料内容一致的出口退(免)税电子数据,办理申报。
五、试点企业办理退(免)税申报时,国税机关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受理时间为该业务受理时间。
六、国税机关向试点企业出具出口退(免)税相关文书及证明时,可通过电子数据形式反馈给企业,由企业自行打印。试点企业需要纸质证明的,可要求国税机关出具加盖印章的纸质证明。
七、国税机关在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电子退库、函调管理、实地核查、税务评估、税务稽查等事项中需要试点企业提供纸质资料的,试点企业应如实、及时提供。
八、在试点过程中,发现试点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国税机关应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本公告未尽事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