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6-12-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区)地税局、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及派出机构,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7号),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及《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纳税申报期限的规定,经研究,现将2017年我省地税部门按期(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征收的各项地方税收及社会保险费等规费申报缴纳期限明确如下:
月份 |
各项地方税费申报缴税期限 |
法定假期说明 |
1 |
1-16日 |
元旦:1月1日至2日(1月份放假2天不顺延), 15日为公休 |
2 |
1-15日 |
春节:1月27日至2月2日(2月份放假2天不顺延) |
3 |
1-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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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18日 |
清明节:4月2日至4日放假3天 |
5 |
1-15日 |
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不顺延) 端午节:5月28日至30日放假(不在申报期内) |
6 |
1-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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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1-17日 |
15-16日为公休日 |
8 |
1-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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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1-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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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23日 |
中秋节、国庆节:10月1日至8日放假8天 |
11 |
1-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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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1-15日 |
其他专项纳税申报期限,如: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车船税申报,涉及按次的土地使用权转移、房产权属转移申报,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央属行业企业社保费申报,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等,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请各单位根据上述申报纳税期限的规定提前做好税收征管、纳税服务和办税公开工作。今后纳税申报期限如有调整,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告知纳税人。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局(征管处)联系。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