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函〔2016〕135号
颁布时间:2016-12-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七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印发,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社会公众对公开涉税信息的查询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由办公室牵头负责,各部门配合提供相关信息,办公室统一对外公开。
二、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应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由分局征管科(处)牵头负责,配合市局积极拓展纳税人自身信息查询渠道,扩大自行查询范围。同时,会同其他部门做好本《办法》所称的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工作的统计和总结工作。
三、纳税人无法自行获取所需自身涉税信息的,或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原则上当场办结并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当场无法办结需主管税务所核实的,或纳税人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由主管税务所负责核实工作,办税服务厅负责通知纳税人领取《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或《涉税信息查询结果核实申请表》。
四、税收信息对外提供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信息对外提供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6〕114号)的规定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