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1号公告
颁布时间:2011-01-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然人出租房产和出售住房,向税务机关申请代为开具发票,未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采取核定方式征收(具体核定项目及核定征收率见附件)。核定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
特此公告。
附件: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月24日
(对系统内只发电子文件)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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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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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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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住宅(含商住两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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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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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租金2000元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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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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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租金2000元以上30000元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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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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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租金30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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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非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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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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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租金2000元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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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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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租金2000元以上30000元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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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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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租金30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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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住宅(含商住两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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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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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租金2000元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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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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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租金2000元以上30000元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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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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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租金30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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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非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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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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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租金2000元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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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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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租金2000元以上30000元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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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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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租金30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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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转让已购公有住房、解困工程住房、集资自建住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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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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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其他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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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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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均不含本数,“以内”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