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5号公告
颁布时间:2016-12-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以下简称《规程》),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其应纳税凭证的核定标准按照《印花税应纳税凭证核定标准》(见附件)执行。
二、我省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按照《规程》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原《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地税发〔2007〕3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印花税应纳税凭证核定标准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2日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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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应纳税凭证核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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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目 |
行业 |
核定计税依据及比例 |
税率 |
购销合同 |
工业 |
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160%核定计税依据。 |
万分之三 |
商业 |
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100%核定计税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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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 |
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100%核定计税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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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100%核定计税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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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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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加工或承揽收入100%核定计税依据 |
万分之五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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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收取费用100%核定计税依据 |
万分之五 |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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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承包金额100%核定计税依据 |
万分之三 |
财产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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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租赁金额100%核定计税依据 |
千分之一 |
货物运输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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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运输费用100%核定计税依据 |
万分之五 |
仓储保管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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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保管费用100%核定计税依据 |
千分之一 |
借款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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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借(贷)款金额100%核定计税依据 |
万分之零点五 |
财产保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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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保费收入100%核定计税依据 |
千分之一 |
技术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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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取得收入100%核定计税依据 |
万分之三 |
产权转移书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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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取得收入100%核定计税依据 |
万分之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