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2号公告
颁布时间:2017-02-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94号)要求,为降低纳税成本,提高数字证书使用效率,即日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在全省(不含深圳)范围内推行数字证书(CA证书)全面互认,具体通告如下:
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原办税系统支持的数字证书实现全渠道互认,即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及其他办税系统支持的、有效的、现有在用的第三方数字证书,无须进行任何升级或更换,纳税人使用其中任何一种数字证书均可通办国税、地税业务。
二、纳税人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及其他办税系统办理网上涉税(费)业务并使用有效数字证书对提交的涉税(费)电子信息进行签名加密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免交纸质材料。
三、纳税人使用数字证书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各网上办税系统办理涉税(费)业务出现服务异常的,可向数字证书发行机构咨询。
特此通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