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2号公告
颁布时间:2017-02-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贵州省委、省政府商事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我省已实现“一照一码”相关商事制度改革工作。我局制定的《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共同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13〕66号)于2017年2月7日废止。
特此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2月6日
关于《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共同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于2013年8月2日印发的《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共同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部分内容与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相冲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税务总局和贵州省委、省政府商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充分让纳税人享受改革带来的便利,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废止我局与省国税原制定的《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共同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13〕66号)。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废止《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共同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13〕66号)。